5.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有权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案例背景
林某是某通讯公司的话务员,2019年3月,林某由于工作存在严重过失而被公司辞退。为了生活,林某跑遍了各大招聘市场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林某来到一家职业的中介机构咨询,该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林某的条件当即联系了一家用人单位,但要求林某先交500元押金,若工作介绍成功,收取300元中介费;若未成功,收取50元服务费,其余退回。林某当即按照要求交了500元。后来林某到该中介机构介绍的单位应聘后认为工资太低,于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林某回到职业中介机构索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他找好了,是他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了,执意不肯退押金。
学法有疑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有权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法律讲堂
如今的职业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不仅很多机构不正规,打着中介的幌子巧立名目乱收费,而且即使是一些正规的中介机构,承诺在未被录用或试用时不收介绍费,但也会提前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全额或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退回,但最终能兑现承诺的却不多。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因此在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该中介机构不得在提供服务之前向林某收取押金,更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押金。对于该机构的行为,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的押金,并处以罚款。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句话说法
中介机构在为劳动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交纳押金,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在实践中,劳动者应当擦亮眼睛,识别那些以提供中介服务为由敛财的不正规机构,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