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员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而拒绝录用?
案例背景
张某出生在湖南省一个普通的工薪家庭。爸爸和妈妈都在当地的食品厂工作,靠着微薄的收入维持家里的日常开销以及张某的读书费用。2019年张某从湘潭市的某大学毕业,7月13日,张某通过某招聘网站看到一个生产电子器件的公司正在招聘技术员,便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之后,张某顺利地通过了笔试和面试。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也告知张某被公司录用,和他谈了工资待遇,并告知他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到公司上班。然而医院的体检结果显示张某患有乙肝,遂该公司以其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
学法有疑
该公司能否因张某患有乙肝病而拒绝录用?
法律讲堂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向乙肝病原携带者说“不”,这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就业歧视现象,劳动保障部门曾经接到多起类似的投诉,有的甚至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对簿公堂。无论是我国的《劳动法》还是《就业促进法》都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除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之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具体到本案例中,张某所应聘的工作岗位为电子器件公司的技术员,显然不属于传染病禁止从事的工作,在通过笔试、面试后,该公司却因张某患有乙肝而拒绝录用,这违反了法律规定。生活中每一个传染病患者在就业时应当熟知相关法律规定,增强维权意识,在遭受就业歧视时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一句话说法
每个劳动者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各用人单位都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严格审核招聘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