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听证会应如何进行?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规定了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但并未对听证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综观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法律这一层级上,《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的举行程序作出了规定。但上述两部法律并不能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一般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进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一般依照如下规则进行。
第一,听证组织部门及听证机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拟定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由经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第二,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名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注意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方案的具体拟定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听证会可有新闻媒体人员及其他人员旁听。
第三,听证会程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关听证参与人听证事宜。听证会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2)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3)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4)最后陈述;(5)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记录人应当依据规定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纪要。
第四,听证会结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供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