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房屋征收与补偿必知13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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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何种情况下征收房屋需要召开听证会?

城市旧居住区,又称旧城区,是一个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的老旧居住区。旧城区虽然历史文化遗存比较丰富、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比较完整,但是房屋大多已经是危房、房屋建筑密度大、人口密度大且居民中中低收入人群占比较高、基础设施比较陈旧,不仅不利于城市整体建设与发展,也不利于居住于旧城区的居民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将“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纳入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这部分房屋进行征收。

但是,旧城区改建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征收,它涉及面广、人数多、征收补偿情况复杂,在征收目的上要兼顾城市有机更新和居民利益保护的双重需要,极易产生矛盾与纠纷。为此,条例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意见征求程序作了特别规定:若多数被征收人,一般为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听证会。考虑到旧城区改建既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也涉及城市有机更新中的公众利益,条例还规定了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既要包括被征收人代表,也要包括社会各界公众代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听证会后,应当对各方代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