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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有三道前置程序,分别是:(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3)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等是必备程序,而只有当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才需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人民政府拟作出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与社会公共秩序有密切关系的重大活动等在制定出台、审核批准、组织实施前,对其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展开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订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房屋征收补偿领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地,房屋征收中产生的纠纷也极易扩大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通过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房屋征收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点,并提早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能够从源头上防控房屋征收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
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为了提高房屋征收决定的准确性,通过高层次的政府内部决策保障征收决定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能够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按时顺利进行,保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不被挪用、挤占,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