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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中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非营利性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主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能力,二是非营利性。其中第一项是基础条件,第二项是必备条件。
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缺乏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力、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有效承接相关工作,就必须具有相关的人力、设施设备、技术条件。而这些仅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必需的硬件,它们同时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软件,即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征收行为,减少与被征收人的矛盾纠纷,从而推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是,如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营利性单位,其营利需求与被征收人权益之间便天然地存在利益冲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前,土地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频发正是双方利益冲突的表现。为此,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众多意见认为受委托单位不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以及一切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而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营利性组织等。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其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实践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政府、街道办、房地产管理机构、政府专门组织的项目办、土地储备开发机构等非营利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