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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什么关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房屋征收工作有大量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受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很难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同时,在多片区同时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时,房屋征收部门更是力不从心。为此,条例第5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条例第5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实践操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的具体工作包括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宣传、解释,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等。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委托人,应当保证承担具体工作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有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人力、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督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熟悉掌握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征收行为,减少征收矛盾,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