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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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就不负有任何义务了吗?

当事人还具有后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各项义务。后合同义务对于在交易中强化诚信观念、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债权债务终止后,除了债权人应当将证明债权债务的负债字据返还、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收据之外,双方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

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通知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取回物品;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而终止后,出卖人应该将房屋的重大情况通知买受人。

第二,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第三,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第四,旧物回收的义务。《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进一步落实该项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终止后,还依法负有旧物回收的义务。《民法典》第625条也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旧物回收也可能会包括包装物的回收。

应当注意的是,后合同义务的具体范围需要根据具体个案予以细致和具体的判断,不宜以结果倒推后合同义务的范围,要考虑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要考虑交易习惯的举证,结合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要求,履行的对价、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当事人约定的可能性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后合同义务的具体范围、强度、地域、内容、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