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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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终止?

《民法典》第5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的性质,决定了债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债权债务终止,是指有效的债权债务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使得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债务。

债务已经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正确地、适当地全面履行了债务。第三人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也属于债务的全面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到期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10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10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支付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10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10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民法典》第568条、第569条规定了抵销的具体条件和后果。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部门,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2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1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2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免除部分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终止;免除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全部终止。《民法典》第575条对免除进行了具体规定。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租金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都归属于新公司,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自然终止。《民法典》第576条具体规定了此种终止事由。

除前述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外,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比如,根据《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构成委托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民法典》第940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民法典》第977条也规定了,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构成合伙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

《民法典》第557条第2款规定了合同解除导致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整体的合同关系终止。解除导致合同整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而非合同关系中单个债权债务的终止,并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还涉及解除后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解除仅能适用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适用于其他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