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张进德民诉法攻略·精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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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之概念

公益诉讼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的一项制度。(2012-3-77A)《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一规定出发,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为保护社会公益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立法价值(2013-3-35AC)

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保护社会公益,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2.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弥补行政救济的不足,可以与通过行政管理来救济社会公益的方式相得益彰。

3.公益诉讼的方式可以避免大量分散的个体私益诉讼,有助于减少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缓解与日俱增的诉讼压力。

三、公益诉讼的提起

(一)案件范围

在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方面,法律进行了开放式的规定,基本归纳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大致包括三个方面:(1)环境污染的行为;(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3)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也可以针对给社会公众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2013-3-35D)

(二)提起主体(原告资格)(2013-3-35B)

1.法律规定的机关。《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没有法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定的机关、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定的机关、组织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释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兜底性。

2.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针对“有关组织”,现行立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规定: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之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3-81D)

(2)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之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考察路径

公民个人不得提起公益诉讼。

(三)管辖法院(2015-3-35A)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真题链接](2015-3-35)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四)起诉条件

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四、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2018客观)

(一)法院告知程序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3-100)(2015-3-35D)

(三)和解、调解的公告程序(2017-3-99)(2015-3-35C)

在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理论释疑]公益诉讼达成和解协议后,协议不违反公益的,法院必须作出调解书,此时原告不得撤诉。这是基于保护公益之考量:在达成和解、被告愿意赔偿的情况下,原告撤诉则可能使得公益保护的目的落空。

(四)撤诉的时间限制(2015-3-35B)

在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撤诉时间为立案后、宣判前。但是,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撤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五)反诉的禁止

在公益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对原告提起反诉。因为原告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不存在对社会利益提起反诉的基础。

(六)一事不再理

法院对公益诉讼作出生效裁判后,其他依法具有起诉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因驳回起诉或者有新证据的除外。

[注意]在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开庭前,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另行向法院起诉的,可允许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2017-3-98)

[真题链接]

1.(2017-3-98)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11]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2.(2017-3-100)上述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对梁某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12]

A.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B.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C.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D.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

五、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2018客观)(2019客观)

1.在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一方称为“起诉人”,而非“原告”。检察院启动二审程序,称为“上诉”而非“抗诉”。

2.检察院免交诉讼费。

3.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履行30日的诉前公告程序。

4.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也可派员参加。

5.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依职权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