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2017-3-78AB)(2015-3-38)(2008川-3-42)
[真题链接](2015-3-38)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3]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本诉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参加诉讼。
2.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例如《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处理财产纠纷时,应当准许合法婚姻的一方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合法婚姻一方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即存在独立请求权。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2010-3-41A)(2009-3-39A)
[释疑]即使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不具备法定的管辖权,也可通过牵连管辖的方式获得管辖权。
(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当事人,其诉讼行为对原被告都发生法律效力。(2010-3-41BC)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地位上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大部分诉讼权利。(2010-3-41D)但是,由于第三人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本诉中,不可能完全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比如,原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如果其对管辖权有异议,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而不参加到本诉中来。(2009-3-39B)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但需注意,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在此并非共同被告。也就是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的两个诉的诉讼标的是区分开来的,既非同一个,又非同一种类。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之后,可以撤诉。第三人撤诉后,不影响本诉的进行;同样道理,如果本诉中原告撤诉的,那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中的原告,原案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2017-3-78CD)(2016-3-38)(2009-3-39CD)
考察路径
同样道理,反诉和本诉之间也可以各自独立撤诉。
[真题链接](2016-3-38)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4]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2015-3-38)
[例]兹列举构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几种常见情形:(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如A公司迟延交付彩电遥控器而使B公司不能如期向C商场提供彩电,C诉B,则A为第三人;(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如公交车因行人横穿马路而急刹车致乘客摔伤,乘客诉公交公司则行人为第三人;(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如自然人A在承包B企业期间未能给付C企业货款,C诉B,则A为第三人;(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如消费者A在B商店购买C公司生产的质量不合格产品致其人身损害的,A诉B,则C为第三人;(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如A将朋友B委托保管的名画卖给C,B诉A,则C为第三人。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2011-3-97)(2010-3-41A)
2.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辅助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与另一方进行对抗。但是作为广义上的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自己一定的独立诉讼地位,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诉讼行为对原被告产生法律效力。(2011-3-80A)(2010-3-41BC)
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2011-3-80B)(2008川-3-80C)
3.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不承担责任者,则不享有上诉权。(2011-3-80C)(2010-3-41D)
4.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调解无效。(2011-3-80D)
(四)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定情形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一些情形,可以通知特定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重点情形如下:
1.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2019客观)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
2.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2019主观)
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
3.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
在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者概括转让后,受让人与原合同中继续存在的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以下情形可以通知出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合同权利转让的,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此时可以将原债权人(出让人)列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
(2)合同义务转移的,受让人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原债务人(出让人)列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28条]
(3)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29条]
4.保证人作为第三人的情形
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担保法解释》第127条)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时,针对原审诉讼裁判结果对第三人产生的不利效果,向法院提起的改变或撤销错误的原审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2019客观)(2017-3-77C)(2015-4-四.2)(2015-4-四.3)(2014-3-41)(2014-4-四.3)
1.提起
(1)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是案外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被告是原审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原审诉讼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2)客体和提起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应当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法院裁判尚未生效,裁判所涉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认,也就不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不具备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之诉。需要指出,6个月的起算点是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肯定是在原审裁判生效之后,因为未生效的裁判不会实际损害第三人权益,至多是有损害其权益的可能性。
[真题链接](2019仿真)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的一审生效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丁公司作为该撤销诉讼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归责于其自身的事由未能参加该诉讼。B县法院对该撤销诉讼作出了一审生效判决,支持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丁公司又以该判决损害自己权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5]
A.丁公司所提的撤销诉讼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被告,丙公司列为第三人
B.丁公司所提的撤销诉讼应当以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为被告
C.丁公司所提撤销诉讼的客体是B县法院作出的丙公司撤销之诉的一审生效判决
D.丁公司所提撤销诉讼的客体是B县法院作出的丙公司撤销之诉的一审生效判决和甲公司诉乙公司的一审生效判决
(3)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4)案件范围
下列案件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②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③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
④在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
⑤一般债权人针对其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下列情形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
a.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b.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c.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2.立案审查时间
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程序
(1)不中止执行: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一般不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2)审判组织: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4.与再审程序的关系
(1)再审程序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吸收(2017-3-38)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裁定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法院应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②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法院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真题链接](2017-3-38)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6]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2)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竞合(两者只能适用其一)(2015-4-四.4)
①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生效裁判未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裁判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处理结果
(1)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判决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当事人对上述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真题链接](2014-3-41)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7]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1] BD(原答案为B)。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为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判断当事人适格,只是确认之诉的一种特别判断标准。故A项错误、B项正确。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是有诉讼行为能力人,C项错误。基于2015年新民诉解释(此为2013年旧考题),企业是当事人,清算组不再作为当事人,故D项正确。
[2] ABCD。解析参见前述考点。
[3] B。该中心无字号,且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两者系共同诉讼人。
[4] B。解析参见前述考点。
[5] D。《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6] C。本案中,周某起诉时的被告选择有两种方案:一是只诉用工单位(此时不应追加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二是以用工单位和承担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但是,周某不能只诉派遣单位;若只诉派遣单位,应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7] B。解析参见前述考点。
[8] A。许某是原告,公司是被告,葛某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9] AC。甲向大恒银行借款,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银行既可向甲也可向乙主张还款,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之合并。
[10] A。解析参见前述考点。
[11] D。解析参见前述考点。
[12] D。公益诉讼不影响私益诉讼。
[13] D。赵某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若赵某不反对刘某,与其共同起诉陈某,则赵某与刘某是必要共同原告。
[14] B。本案在撤诉之前,丁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一为原告,丁二为被告。
[15] BC。解析参见前述考点。
[16] C。解析参见前述考点。
[17] D。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变更之诉。其他解析参见前述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