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整个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形式。
一、诉讼代表人的要点
1.当事人可以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每位代表人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2008-3-48B)
2.诉讼代表人的双重身份:(1)本身就是当事人。(2)又是本方当事人的代表,要维护他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3.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的裁判不仅对诉讼代表人发生效力,而且对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也发生效力。但有例外: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2008川-3-80B)(2008-3-48CD)
4.在诉讼过程中,由被代表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同意,诉讼代表人可以依法定方式更换(要根据原代表人的产生程序更换新代表人)。(2008-3-48A)原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新更换的代表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产生代表人,由其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实施行为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为: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
2.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代表人诉讼是以共同诉讼为基础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3.当事人推选产生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但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时由向法院登记权利的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并由其代为参加的一种代表人诉讼。
(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起诉时尚未确定。
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即多数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但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如果诉讼标的是共同的,那么只能成立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由向法院登记权利的众多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定程序产生诉讼代表人。
(二)两类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1.公告
法院在受理部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可以先发出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
2.权利人登记
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3.推选或商定、指定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根据此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按照顺序有三种:(1)选定;(2)商定;(3)指定。(2011-3-48)
4.审理和裁判
法院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但具有预决的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另行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