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张进德民诉法攻略·精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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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一般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构成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基于同类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类诉讼标的。(2008-3-42)

[例]甲在某地分别打伤乙、丙、丁三人,乙、丙、丁向甲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

(2)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个法律上的原因而形成的同类诉讼标的。

[例]甲在某地只用一掌即打伤乙、丙、丁三人(假定可以),乙、丙、丁向甲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而形成的同类诉讼标的。

[例]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确认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诉讼,甲主张该不动产所有权属于自己。如果乙、丙、丁均分别主张该不动产归自己所有,那么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甲可提起普通共同诉讼;如果乙、丙、丁主张该不动产归他们共有,诉讼标的则只有一个,由甲提起必要共同诉讼。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4.法院同意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两点重要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符合普通共同诉讼要件的两个以上的诉讼是可以分开审理的。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是互相独立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生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问题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2011-4-五.1)(2015-3-38)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构成诉讼标的共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权利义务共同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它是指必要共同诉讼人针对诉讼标的本来就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

[例]存在共同关系者例如:多个成年子女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合伙人之间针对合伙事务共同享有权利和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共同的权利并承担共同的义务,等等;存在的连带关系主要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例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为共同被告。(2013-3-77CD)

(2)原因共同型的必要共同诉讼。这是指共同诉讼人针对诉讼标的本来没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由于发生了同一的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得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

[例]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人共同的原因致使他人损害,在受害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数名加害人为必要共同被告。数名加害人之所以成为共同被告,是因为它们共同对受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从而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

[真题链接](2013-3-77)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9]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在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皆可),才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2010-3-99D)(2008川-3-80A)但需注意例外:其中一人对裁判提起上诉的,若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则无论承认与否,上诉效力及于全体。

(三)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下述情形的列举都是《民诉解释》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并不是说非此情形就不能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对于其他情形下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判断,仍应当根据其构成要件进行。上一节“当事人的确定”知识点中已经介绍的情形,此处不再赘述。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2016-3-36)

[阐释]此处监护人的被告地位,是基于其实体法上的监护义务。

2.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2016-4-六.1)

考察路径

此处要看原告的选择。原告也可以只起诉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

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2019客观)

4.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2010-3-80CD)

5.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6.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7.在追讨赡养费案件中,债权人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要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8.劳动争议案件

(1)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诉讼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申请法院追加。(2010-4-五.2)(2009-3-97)(2008川-3-40D)

[比较]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人不得追加。

2.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被追加的被告,若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或者依法拘传

[理论释疑]必要共同诉讼的“必要”,主旨在于必须合并诉讼,而不是在于对当事人的必须追加。也就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人并不都是必须追加的。不予追加的两种情形:(1)对于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原告,法院不予追加;(2)对于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起诉的被告,未起诉时法院也可不予追加,例如针对多名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原告即可选择起诉。《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在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一般认为,对于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法院应当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