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地域管辖
真题自测
住所在M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但就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产生分歧。对此,下列哪一部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2017/3/35)
A.北京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M省甲县法院
D.M省丙县法院
【答案】当年公布答案D(专属管辖)。本题答案有异议。本题选择D项的前提是仲裁协议因无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而无效。但根据《仲裁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第4条:规则的适用……(4)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题中约定在“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条款,可以视为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所以,B项正确。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划分根据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如同级别管辖一样,地域管辖也存在着划分标准的问题,一般而言,地域管辖的标准有二:
1.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域相一致。这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各自行使审判权的空间范围。
2.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这是一种隶属关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一)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
当事人所在地包括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包括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自然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为当事人所在地,即此时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所在地包括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民诉司法解释》第3条)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
原告起诉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提示】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司法解释》第5条)
(三)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部分案件如果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均会带来诸多不便,考虑到对原告诉权的有效保护,《民事诉讼法》和《民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该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注意】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仅包括身份关系发生的诉讼,也包括因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诉讼,如赡养费用、抚养费用的案件。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总结】当被告一方出现特殊情形时,如果依然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则可能对原告救济不力,此时,应该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同样情形时,则不需要对原告特殊救济,依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
1.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司法解释》第8条)
2.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司法解释》第6条)
(四)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管辖(《民诉司法解释》第9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被告住所地依然有管辖权。
(五)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般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出现下列情形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公民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12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见《民诉司法解释》第13条至第16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司法解释》第17条)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相对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特殊地域管辖比较复杂。掌握特殊地域管辖,需注意以下规律:第一,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以外,其他各类侵权案件,被告住所地均有法定管辖权;第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具体而言,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两种情形,即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性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参见一般地域管辖中的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的具体确定如下: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民诉司法解释》第18条)
【特别提示】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民诉司法解释》中变化比较大的地方。如何理解和运用非常重要,以下举例说明: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办公家具50套,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A.如果甲公司交货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B.如果甲公司交货后,乙公司发现提供的办公家具存在质量问题,起诉要求甲公司更换,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民诉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是以诉讼请求+争议标的。上述A中,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例中甲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则甲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述B中,诉讼请求为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办公家具,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例中甲公司对更换办公家具有履行义务,则甲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民诉司法解释》第19条)
(3)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民诉司法解释》第20条)
2.《民事诉讼法》和《民诉司法解释》还对一些特殊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司法解释》第21条)
【特别提示】此处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味着不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这些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依然享有管辖权。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一般性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具体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1)名誉侵权案件
名誉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受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2)信息网络侵权案件
《民诉司法解释》第25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作了明确界定,即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一些特殊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
(1)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
(3)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因海难救助费用或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改变这种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司法解释》第28条对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作了进一步界定,即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266条规定了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由中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五、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概念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的形式约定管辖的法院。
(二)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协议管辖进行了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案件适用范围作了扩大,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纠纷,主要是指因侵犯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也包括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民诉司法解释》第34条)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的选择。协议管辖不适用于第二审民事案件及重审、再审、提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明确规定,第二审民事案件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再审申请则应向原审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提审案件则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第二审民事案件及重审、再审、提审民事案件的管辖。
3.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书面协议包括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较为常见,单独管辖协议非常少见,两者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案件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对国内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与当时的涉外协议管辖相比,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比较窄。2012年修正案允许当事人选择这五个地点以外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既扩大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又给予了必要的限制,实现了在协议管辖上内外立法的一致。
【注意】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司法解释》第30条)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
【特别提示】(1)2007年《民事诉讼法》将协议管辖分为国内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国内协议管辖,针对的是国内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协议;涉外协议管辖,针对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协议。涉外协议管辖适用的案件范围,可选择的法院范围以及协议的方式均比国内协议管辖要广。2012年《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国内协议管辖适用的案件范围,可选择的法院范围以及协议的方式,实现了协议管辖在立法上内外的一致性。即新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不再有国内和涉外的区分,均适用第34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了默示管辖,即“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可见,协议管辖的方式,包括明示书面形式和默示方式两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应诉是指当事人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答辩。否则,人民法院仍应裁定移送管辖。
(3)协议管辖优先于法院管辖。
(三)《民诉司法解释》中关于具体情形下管辖协议效力认定的规定
1.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诉司法解释》第31条)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司法解释》第32条)
3.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民诉司法解释》第33条)
六、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一)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比如,就合同纠纷案件而言,从法院的角度,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共同管辖权;从当事人的角度,当事人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1.共同管辖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首先由当事人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由最先立案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法院同时立案,则发生管辖权争议,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跨省或跨区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二)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牵连主要包括:(1)诉讼主体上的牵连;(2)诉讼客体上的牵连。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略)
真题精选
1.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3/77,多选)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1)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3/96,不定项)
A.H省K市L区法院 B.F省E市D区法院
C.B市C区法院 D.W省Z市Y区法院
(2)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3/97,不定项)
A.H省K市L区法院 B.F省E市D区法院
C.W省Z市Y区法院 D.B市C区法院
3.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2015/3/95,不定项)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4.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2014/3/96,不定项)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5.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3/79,多选)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6.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3/95,不定项):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2)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3/96,不定项):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及解析】
1.AB(离婚案件的管辖与移送管辖)。
2.(1)ABCD(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2)BC(合同纠纷的管辖)。
3.AC(协议管辖)。
4.C(本题考查公司解散案件的管辖)。
5.ABCD(涉及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案件、特殊侵权案件的管辖、移送管辖和协议管辖)。
6.(1)AB(借款合同案件的管辖);(2)A(侵权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