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采购阶段的保兑仓融资
“保兑仓”交易属于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的一种融资模式,是在上游核心企业(销货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中小企业(购货方)以金融机构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由金融机构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保兑仓业务实现了融资企业的杠杆采购和供应商的批量销售,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收益,实现了各方共赢的目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8条第1款规定,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下面将对保兑仓业务作基本介绍,包括其业务流程、核心交易要素和风险防范。
(一)保兑仓交易的业务流程
1.中小企业(下游企业、购货方)和核心企业(上游企业、销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协商由中小企业申请贷款,专门用于支付购货款项;
2.中小企业凭购销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仓单质押贷款,专门用于向核心企业支付该项交易的货款;
3.金融机构审查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回购能力,若审查通过,则与核心企业签订回购及质量保证协议;
4.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四方保兑仓业务模式);
5.核心企业(销货方)在收到金融机构同意对中小企业(购货方)融资的通知后,向金融机构指定物流企业的仓库发货(适用于四方保兑仓业务模式),并将取得的仓单交给金融机构;
6.金融机构收到仓单后向核心企业拨付货款;
7.中小企业缴存保证金,金融机构释放相应比例的货物提货权给中小企业,并告知物流企业可以释放相应金额的货物给中小企业;
8.中小企业获得商品提货权,去仓库提取相应金额的货物。
不断循环,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等于汇票金额,中小企业将货物提完为止,最后与此项融资活动有关的回购协议、质押合同相应注销。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流程适用于四方保兑仓业务模式,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另行作出其他约定和安排,比如,三方保兑仓业务模式中,并不存在物流企业,货物继续由销货方占有监管,销货方按照银行的发货指示向购货方发货。另外,关于货物是否办理动产质押或者仓单质押,也可由当事人选择,有的交易中就不设定此项担保方式。
总的来讲,这项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包括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方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合同法律关系、卖方与银行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业务流程用图表表示如下:
(二)核心交易要素
在保兑仓融资交易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主要通过货权、保证金、卖方保证担保(或者是回购,或者是差额退款的形式)来保障其已付款的回收。
1.银行货权
(1)银行对货物存放的不同安排
一种模式为:卖方将货物存放在金融机构指定的物流公司的仓库,物流公司作为银行的受托方,代为监督、控制货物,由银行实际占有仓单。如平安银行某分行汽车供应链金融“先票后贷”的融资模式即为此种,厂商将货物发到银行指定的物流监管机构,银行通过物流监管机构来监管汽车合格证(含进口车辆两证)、取得车辆抵(质)押权等方式控制经销商的销售回款。
另一种模式为:货物仍由卖方控制,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后,收款人只有在“买方按期向商业银行支付承兑汇票金额+卖方收到发货通知书”的前提下,才能够发货给买受人,在金融机构未向卖方发出发货通知前,卖方无权自行向买方发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山东钢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福建省旺某贸易有限公司保兑仓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案”中,卖方山某济南公司在买方未向银行交足保证金、银行未对卖方发出发货通知的情况下,就自行将货物交给买方,导致银行已经承兑的款项无法从买方收回。按照买卖双方与银行签订的《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此种情况下,卖方构成违约,应该对银行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2)货权的性质
对于保兑仓业务中银行货权的属性,有两种理论上的解释:
一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第三人,在买方资金紧缺时,向卖方支付了货款,随后取得对买方的追偿权,买方将其从卖方处买得货物的仓单质押给银行,同时,卖方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货物本身是可分物,买方分期清偿债务,银行分期释放提货权给买方。
二是,连环买卖,银行按照买方的意愿从卖方处购买货物,由银行取得货物所有权,不论货物是否处于银行监管下(比如货物仍由卖方占有),在买方与银行之间又存在一个购销合同,买方支付部分款项购得相应比例的货物,卖方对于买方无法支付的货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此种解释下,银行成为直接的买方,超越其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若将银行的地位由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资金方替代,则构成托盘贸易关系。但是在保兑仓交易中,资金方为银行,不能从事此类贸易业务,所以,上面的解释中,连环买卖实际上是不成立的。
(3)银行对货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卢某娟、周某志等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商提字第12号】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保兑仓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建行府前支行有权对质押货物进行检查和监督系协议各方赋予银行的权利,但并不能推知银行有义务保管货物。银行检查和监督权系银行对其自身风险控制所需,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不可能也无能力对货物进行保管。”
2.保证金
买方向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之后,银行才会出具承兑汇票,买方从而实现了杠杆融资。关于保证金的性质,可以认为是金钱质押,如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张家口中某装备探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连中某能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6号】中,《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差额保证)》定义保证金为:“大连中某根据购销合同与该购销合同相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向中信银行交付的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保证金,该款项是作为大连中某履行其在和中信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而向中信银行提供的质押担保。”
3.卖方担保责任
卖方担保责任来自买方的销售达不到预期水平和对外偿债能力的降低。由于买方偿债的资金来源是货物销售额,所以,若买方不能完全实现销售,卖方就必须按照约定无条件的将承兑汇票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银行,以履行其承诺的以回购为表现形式的保证责任。
在卖方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买方追偿,在天津王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华某副食品有限公司汉口经营部追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218号】中,天津市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卖方王某酒业公司对买方的追偿权主张。
(三)风险防范
保兑仓融资业务的风险主要集中于银行与卖方。
就银行而言,银行首先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审批流程,对于买方所提交的开具承兑汇票的申请材料要严格把关,对其经营业绩、信誉状况、管理水平、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企业发展前景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对货物采取严格监控,可以将货物存放在银行自行指定的物流监管机构,如果继续存放在卖方,也要定期、不定期检查货物的实际状况,防止买卖双方串通套取银行授信,或者卖方越过银行自行向买方发货,或者卖方将货物做其他处理。另外,结合现代技术,用网络视频系统,比如一些金融科技企业开展的数字可信仓库,对所储存的物资可以做到实时监控,以最大限度的保证银行的利益。对卖方而言,在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之前,有必要通过行业协会和评级机构对经销商的资信进行全面了解和评定,选择经营实力、销售能力强的买方。同时要充分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如果供货商本身具有在一定区域内的商品销售渠道和市场知名度的话,销售方及时回款的几率就能大幅度提高,银行、卖方的风险就可以相应降低。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保兑仓交易的制度设计是非常严谨的,比如银行的风险通过卖方的差额保证责任以及货物的质押都能够得到防范。卖方在买方后续不缴存保证金的情况下,未接到银行的发货通知,就可以拒不发货,到期如果需要承担差额保证责任,也至少可以拥有货物而减少损失。但是,实际应用中,总有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和问题存在,本书第一章将针对保兑仓交易中各个不同的问题,通过分析权威司法裁判案例,为读者展示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