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供应链金融疑难法律问题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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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何谓供应链金融?

早在2008年,《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就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代服务业企业轻资产、重知识和技术含量、抵押品少等特点,大力开展服务创新。要积极开发新的授信经营模式,转变仅重视抵押品的传统授信经营模式,充分重视企业的现金流和流程监控。探索围绕核心企业、开发上下游企业的全景式供应链融资方式,满足现代服务业对供应链金融服务的需求。”该条规定就已经把供应链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的特征讲出来了,传统的银行授信重视的是单个企业的资信状况及其抵押品的质量和价值,而供应链金融却是将该融资企业所在的供应链作为授信的基础,以对上下游之间形成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监控作为风控手段的一种授信模式。

根据业内形成的权威观点,所谓供应链金融是基于供应链所开展的融资活动,指商业银行从整个产业链角度出发,对一个产业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产—供—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顺畅,构筑金融机构、供应链上的企业和物流公司互利共存、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供应链金融中,银行提供的信贷是系统性的融资安排,即所谓N+1机制,即银行不仅仅以单个企业的资信状况对其授信,而是会综合上下游企业的资信综合判断,中小企业可以借助资信实力雄厚的核心企业提高自身的资质,从而获得银行授信。

二、供应链金融三大融资模式

依托于供应链背景,银行对融资企业的融资模式以企业的运营阶段为切入点,分为采购阶段的保兑仓融资、生产阶段的存货融资以及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三大模式。这三大模式并非各自独立、互不牵连,而是环环相扣、互相渗透的,比如A公司在原材料采购阶段采取了保兑仓融资方式,向银行申请开具以其上游供货商B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B公司就汇票金额与A公司累计提货金额之间差额向银行承担差额退款责任。提取原材料后,若在加工生产之前还有原材料库存,或者经A公司加工后形成产品,产品形成了库存,A公司可以原材料库存或者产品库存为担保继续向银行申请存货融资;在产品销售阶段,由于账期缺口,A公司形成对下游经销商的应收账款,A公司为了进一步采购原材料以扩大生产,可以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或者保理融资。

由此可见,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下,在采购阶段,A公司能够以较小比例的保证金获得批量采购;在生产阶段,A公司可以将仓库的固定库存转变为流动资金;在销售阶段,也能够及早回笼资金,对冲、缓解账期带来的资金占压问题。供应链融资在企业运营三阶段的介入和作用发挥,缓解了企业现金流的压力,为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注入了源头活水。

本书以供应链金融这三大融资模式作为研究对象,每种融资模式独立为一章,分别总结归纳其中的争议点,并主要通过引用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裁判思路来介绍每种争议点的应对策略。

三、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历程

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据报道,早在2001年下半年,国内最早开始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的深圳发展银行,就在广州和佛山两家分行开始试点存货融资业务,利用特定化质押下的分次赎货模式,并配合银行承兑汇票的运用,结算和保证金存款合计超过了20亿元。

自2012年开始,钢贸领域发生了国内最大的质押骗贷案件,在业内引起强烈震动。钢贸行业开具虚假仓单、重复质押获取银行贷款的业内潜规则浮出水面。导致存货融资这一供应链融资模式遭受毁灭性打击,很多银行不再接受这一融资担保方式,相关的从业人员也撤出了该业务领域。

近年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应运而生,这些技术手段直击供应链金融的盲点和痛点,即贸易数据的造假问题,给供应链金融的复苏带来新的契机和可能。一些银行开始不再拒绝这类存货融资的业务,但同时更加重视风控保障措施。

在政策层面,国家不断表明支持和鼓励供应链金融的态度,2016年,发布了1项涉及供应链金融的行政法规和13项部门规章,提出要积极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尤其是自2017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变缓,经济下行局面开始呈现,供应链上的非核心企业抗风险能力弱,此时,金融的支持、扶持作用更显关键,而供应链金融凭借其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优势可以为这些中小民营经济在获取银行授信方面提供助力,被国家大力倡导。2020年伊始,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大供应链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四、本书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视角和价值

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需要依赖于宏观的政策支持、法律制度支持以及各产业的协同发展。

本书研究供应链金融中真实存在的问题和纷争以及这些纷争是如何被司法机关解决的。所选都是在近15年期间真实发生过的,且对同类型融资模式具有典型指导借鉴意义的案例。通过分析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在这些案件中的行为方式、纠纷发生的原因、法院对争议的裁判观点,将抽象的供应链金融的实际运作流程及其运作逻辑展示给读者。

在法律层面,《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民法总则》等基本法律制度一直是支撑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的法律根据。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对之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修改,以及这些修改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会形成什么影响,本书都将作出梳理和分析。

简而言之,关于供应链金融法律制度本身的更迭以及法律制度在涉及供应链金融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将在本书中得到解读和探讨。本书力图在外延上为读者提供关于供应链金融法律专业知识的百科书式的介绍;在内涵上,以一个专业律师的视角,为读者深入详实地分析那些曾经在一线业务中实际发生过的纠纷是怎么产生的、又是如何被裁判的,同时顺着“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的思维逻辑,归纳总结实务操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达到讼为非讼、以讼止讼的目的。

本书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案例研究为特征,没有过多的高深抽象的理论铺陈。在谋篇布局方面,以一个个独立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形成一篇篇独立的文章,让读者能够在目录部分就很容易地找到自己所面临的实务难题,以及该问题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同法院认识和评判的。

本书适合金融实务的从业者、金融纠纷的审判者、民商法领域的立法者以及对民商法感兴趣的人去阅读。

供应链金融是一个方兴未艾又极具挑战的领域,限于作者的能力和见识,书中难免会出现纰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