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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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的程序是什么?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是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也可以说,议案是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1)提出议案人数要求。由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10名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2)提出议案形式要求。议案应当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也就是说要有可供会议讨论的草案,提法律案时,要有法律草案文本。(3)提出议案内容要求。议案涉及的事项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内。(4)提出议案时间要求。议案应在大会举行前提出,或者在大会期间于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