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是什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儋州市五个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还分别作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主要还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4)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5)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6)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7)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8)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10)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12)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3)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稍有区别。乡镇是我国行政区划的最小单位,管辖的范围较小,乡镇不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制订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因此乡镇人大也就不具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的职权。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不设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就没有选举相关人员的职权和听取相关工作报告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