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全国人大目前共设有十个专门委员会,它们是: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果因各种原因丧失代表资格,其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包括:(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专门委员会还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同时,法律还对一些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特别规定:第一,民族委员会审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并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第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第三,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四,外事委员会审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提请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议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核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