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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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工作方式就是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法律案、预算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各项议案,讨论和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并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召开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和其他议案,听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确定,一般为5天至7天。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常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三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