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哪些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非常重要。监督宪法的实施,包括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以确保宪法得以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比如,对重大立法和决策进行合宪性审查,提出意见或作出安排;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备案审查,如果出现违宪情况可以依法予以纠正乃至撤销。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抵触的前提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当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4)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接受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辞职和决定代理人选,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
(5)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依照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第三,组织执法检查,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此外,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也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的监督方式,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