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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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什么说人大必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依法行使职权是人大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

首先,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人民的一切权力都统一地、集中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职能。各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办事,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职权就不能随意介入,不能干扰其他机关的工作。

其次,人大的工作程序是法定的。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有一系列的基本规定,违反了法定的工作程序,就不能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正常和富有成效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职权的时候,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而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以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最后,人大的工作方式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进行选举或者通过议案、决议、决定,法律规定要求有必要的人数参加,要求有必经的程序,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在闭会期间,人大及其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活动同样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这样才能保证真正发挥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

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这是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所要求的。一是民主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重大的、长远的、带根本性的、事关全局的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必须由集体来行使权力。这就是说,凡属重大问题,包括制定任何法律、作出任何决定,都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酝酿,集思广益,然后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同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二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也是由人大工作的特点决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民主性、程序性强,其方式方法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问题,作出决议和决定,除了宪法修正案以外,都要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同级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分职务高低和文化程度、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党派的不同,都享有同等的权利,都承担同等的义务;委员长或者主任、副委员长或者副主任、代表或者委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表决时每票的效力都是完全相等的。这一点不同于政府部门的首长负责制,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任何一个代表或者委员都不能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召开会议,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工作方式。三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的客观要求。人大只有集体行使职权,才能防止少数人说了算或者把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强加给国家权力机关,从而保证国家政权的性质,从根本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召开法定会议,在法定会议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讨论和决定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把全体人民的意见集中起来,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