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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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是什么关系?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这就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是:(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等,“一府一委两院”必须执行。(2)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权。“一府一委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一委两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既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必要的制约,也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反映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