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孩子在学校将人打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
小希今年8周岁了,正在读小学三年级。他不仅学习成绩不好,而且经常在学校与同学打闹。一天上午,正在给学生上课的英语老师因临时有事外出,小希趁老师不在竟然与同桌小亮打闹起来,两人纠缠在一起,结果小希一不小心弄伤了小亮的胳膊。小亮被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将近1万元。事后,小亮的家长找到小希的父母,要求其承担全部医药费。小希的父母认为小希虽然有错,但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情是在学校发生的,所以老师也有错。那么,这笔医药费究竟该由谁承担呢?
解析
考虑到未成年人天性好动、喜欢冒险,但同时身心方面的发展远未成熟,缺少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极有可能造成自身或者他人的损害。尤其是在学校期间,未成年人远离父母的视线,老师就成了他们的临时监护人,代为教育、管理,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当未成年人进入学校等教育机构后,父母的监护权就无法实行,而教育机构的人员便承担起了监护的责任。在此期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除能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外,均应承担责任;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只要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希已经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小亮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损害发生地点是在学校,且因老师突然外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才发生了小亮受到伤害的后果,因此,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