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养子女被养父母虐待,难道就真的谁都管不着吗?
案情
丫丫是一名孤儿。在其两岁多时,父母因遭遇意外而死亡,后丫丫一直生活在孤儿院。2019年3月,丫丫被李氏夫妇领养。原来李氏夫妇结婚五年来一直都没有孩子,后到医院检查才知道李某的妻子怀孕的成功率几乎为零,夫妻俩放弃了生孩子的想法,决定领养一个孩子,于是丫丫便成了被领养的对象。办理完领养手续后,丫丫就从孤儿院来到了李氏夫妇家中生活。刚开始李氏夫妇对丫丫非常疼爱,但就在2021年5月,李某的妻子突然怀孕,之后夫妻二人对丫丫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他们经常对丫丫进行殴打、虐待,导致丫丫浑身都是伤。一日,邻居张阿姨意外发现丫丫被虐待一事后非常生气,便把此事告知了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找到李氏夫妇进行理论,但李氏夫妇却以一句“她本来就是个没人要的孩子,是我们收养了她,这就是我们的家事了,谁也管不着”而回绝。那么,养子女被养父母虐待,难道就真的谁都管不着吗?
解析
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我国法律是保护这种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养父母收养子女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建立收养关系后,就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养父母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尽到监护和教育的义务,不能对养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中,邻居张阿姨或者居委会工作人员就丫丫被家暴一事,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以后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