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夫妻离婚后,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不让另一方见孩子吗?
案情
王某与华某是一个村子的,二人从小就认识,长大后又因为各种机缘巧合相恋。2019年8月5日,二人正式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名叫小涵。但就在半年前,王某与华某二人却选择了离婚,原因是王某有了外遇。二人离婚后,孩子跟随华某生活,王某则定期给孩子抚养费。可自从王某和女儿分开生活后就再也没有见过孩子,不是他不想见,而是华某不让他见。华某认为王某的出轨行为会给女儿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不准王某见孩子。与女儿分开后,王某非常想念自己的女儿,却也不知道该怎么劝说华某,让华某同意。那么,华某有权不让王某见孩子吗?
解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由此可见,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一方的行为有损子女的权利和成长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但该事由消除后,即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发生探望权纠纷时,首要的救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探望子女并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就子女的探望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的保护与协助。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华某离婚了,但是,王某依然是孩子的父亲,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事实。因此,王某当然有权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赋予王某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个权利,包括华某。除非王某的探望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才能中止王某的探望权。而华某想中止王某的探望权也只能向法院提出中止王某探望的申请,不能私自阻挠王某与孩子会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