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夫妻一方能否在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案情
凌某与丈夫赵某是在一次酒会上认识的,当时两人都被对方所吸引,就互留了联系方式。酒会结束后没到一个星期两人就在一起了,仅仅交往了两个月就登记结婚了。刚开始凌某还觉得自己挺幸福的,夫妻俩每天正常上下班,和普通小夫妻一样过着平淡的生活。一年后,凌某意外得知赵某有婚外情,一直以来都和他的秘书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凌某接受不了丈夫背叛自己的事实,最终选择了离婚。两人在商议之下,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生效后,凌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法院会受理凌某的诉讼吗?
解析
法院会受理凌某的诉讼。尽管凌某与赵某协议离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凌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障碍。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我国相关法律特别作出了规定,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凌某在协议离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但应当在她与丈夫赵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否则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的,即使提起了诉讼,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