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服兵役是宪法规定的义务吗?拒绝服兵役会有怎样的后果?
案情
郑某在读大学一年级的时候,其所在学校鼓励大学生服兵役。郑某认为大学生活枯燥无味,与自己当初想象的截然不同,对大学生活很是失望,心想正好趁此机会,可以去军营里体验另一种生活。于是郑某就报名服兵役。经过多轮体检和政审,郑某成功地入选。结果公布后,郑某感到很是意外,本是抱着试试的心态参加,结果却被意外地录取。郑某又开始犹豫了,不知道自己是否应该去服兵役。首先军营里的生活会很艰苦,其次自己的大学学业会被耽误,郑某开始摇摆不定。这个时候,郑某的朋友告诉郑某,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不服兵役,会由县级政府责令服兵役的。郑某认为朋友的话有些夸大其词,觉得自己不服兵役不会有任何问题。那么,郑某的想法正确吗?
解析
郑某的想法是错误的,其朋友的说法正确。服兵役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公民在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和《兵役法》的条文中。首先,《宪法》的条文明确规定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其次,《兵役法》的条文明确规定当公民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这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对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行为的处罚后果。法律对此进行规定,主要是维护法律权威,鼓励公民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郑某的想法是错误的,其既然已经通过体检和政审等各方面的考核,就应该服兵役,而不是选择逃避。郑某选择逃避的行为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国家不负责任,一旦出现该种情况,县级人民政府会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并对郑某处以罚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