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案例普法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0.别墅的眺望权能否受到司法保护?

身边案例

韩某与朱某系同一个别墅小区的邻居,韩某系甲一号别墅业主,朱某系甲三号别墅业主。甲一号别墅在甲三号别墅的东南方向。朱某对甲三号别墅进行改建,其建设行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该小区的管理公司曾三次对朱某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朱某停工整改。当地的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也向朱某送达了《谈话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要求工人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要求朱某携带相关材料到该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处理,但朱某仍未停止建设。韩某认为朱某的改建行为影响了自己别墅的采光、通风、窗外视野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甲三号别墅在其设计建筑外增建、加建部分是否使与其相邻的甲一号别墅日照标准降低,是否对甲一号别墅的采光、通风、窗外视野产生影响及改变后的排水是否对甲一号别墅产生影响进行了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韩某放弃了采光、通风、排水的相关鉴定内容。司法鉴定中心根据韩某变更后的鉴定事项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甲三号别墅在其设计建筑外增建、加建的部分对其相邻甲一号别墅日照标准无影响。(2)甲三号别墅在其设计建筑外增建、加建部分会对甲一号别墅的窗外视野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

普法讲堂

眺望权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从其房屋向外眺望一定景观,从中获得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明确规定了用水、排水、通行、相邻土地或建筑利用、通风、日照、采光等相邻权利内容。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邻权利中包括眺望权的情况下,不宜将眺望权归属于相邻关系权利项下加以保护。眺望权的客体本质是良好视野或美好景观所带来的一种精神上健康愉悦的体验,超出了满足正常生活最低需要的限度,将之作为一种法定的相邻关系权利给予强制性保护是不现实的。结合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来看,眺望权应当属于地役权保护的范畴,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约定权利,权利形成的前提在于存在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地役合同。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甲三号别墅影响甲一号别墅的正常眺望属于客观事实。但韩某与朱某之间并不存在针对眺望权进行约定的地役合同,因此韩某主张朱某侵犯其眺望权故应当拆除相应建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但朱某对自己的别墅进行违法改建的行为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288条、第2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