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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更换吗?
身边案例
刘某独自徒步探险后下落不明,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刘某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市公安局均证实此事实。在寻找刘某两年后,刘某的妻子朱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朱某与儿子和女儿商量最后确定由儿子小刘代管刘某的财产。小刘接管父亲的财产后,认为父亲的财产迟早都是自己的,便挥霍无度,后在朋友的诱惑下,走上赌博吸毒之路。
某日,朱某突发心血管疾病,因小刘无力垫付医疗费,便东窗事发。朱某出院后担心刘某的财产会被小刘挥霍完,于是与刘某的女儿商议,让女儿代管刘某的财产,但小刘考虑到每年父亲都有作为多个公司股东的分红收入和自己的日常支出情况,不同意交出刘某的财产代管权。请问,朱某能到人民法院申请更换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吗?
普法讲堂
朱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我国《民法典》第44条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本案中,小刘作为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将刘某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挥霍,怠于履行代管职责,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权益。朱某作为刘某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更换刘某的财产代管人。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