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监护人的资格可以撤销吗?
身边案例
林某、梁某婚后十年一直无子,便收养小林为其子。四年后,林某夫妇接受试管婴儿手术成功,之后梁某顺利诞下一对龙凤胎。自此,二人经常冷落小林。在共同生活期间,林某夫妇二人因小林不听他们的话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小林的后背和双手臂,用皮鞭打小林的双腿,并经常让小林挨饿受冻。林某夫妇居住地的共青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对林某夫妇进行劝解教育,二人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林,但之后依然我行我素。某天凌晨,小林因制止龙凤胎姐弟俩打架惹得弟弟哭闹不已,林某因此事再次用菜刀割伤小林的后背、双手臂。
其后,林某夫妇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以二人长期对被监护人小林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林某夫妇对小林的监护资格,另行指定居民委员会作为小林的监护人。请问,法院能撤销林某夫妇对小林的监护资格吗?
普法讲堂
法院可以撤销林某夫妇对小林的监护资格。我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林某夫妇作为小林的监护人,对自己认为的小林不听话和让弟弟妹妹哭闹的行为,未能采取说服教育等正确引导的方法,而是采用打骂等方式长期对小林进行虐待,经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劝阻和教育,拒不悔改。夫妇二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小林的身心健康,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故其不宜再担任小林的监护人。因此,居民委员会可以申请撤销林某夫妇对小林的监护资格。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