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案例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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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设立公司购买设备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身边案例

周某是某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因与公司总经理意见不合而辞职。在与几位志同道合的朋友畅聊后,周某决定与朋友们一起创业成立甲公司。在甲公司成立前,周某垫钱以甲公司名义租用了办公场地、购买了办公设备。周某想知道,在公司成立后,自己所垫付的费用能否向公司财务申请要回来?

普法讲堂

周某能否向公司财务申请要回自己垫付的费用,要根据甲公司最后设立与否来决定。我国《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案中,周某作为设立人,以即将设立的甲公司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买卖合同,所垫付的费用可以在甲公司成立后由甲公司承担。当然,若甲公司未能成立,周某所垫付的费用便由自己承担。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