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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
在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典的修改而引发的关注和争论中,其第1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向下调整,无疑是最受瞩目、最为热烈的。我国刑法典在起草时期,就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界定为14岁,例如《刑法大纲草案》(1950年7月25日)第11条提出:“犯罪人未满十四岁,不处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者,得从轻处罚;但均应施以教育,并得对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严厉警告。”此次刑法修改,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向下调整为12周岁,即在《刑法》第17条中增设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修正案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处遇问题也进行相应的规定,即“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一调整与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