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组织、观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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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知识的多重形态

案例研究能够提供什么样的社会知识?

第一种是解释性知识,即有关影响、起因或者推动力(动力条件和行为、事件的因果关系)知识。这类知识的作用,在于帮助我们知晓事实、行为及事件因何发生,为何以这样的形态而非其他形态发生,它们在什么条件下发生,推动力来自什么。比如关于社会变革的研究,案例研究者需要抽丝剥茧,将真正的变革从无关紧要的各种影响因素中区分出来,认识“改变社会结构的罕见时刻”,以及变革产生的力量来源17。案例分析中常见的动力研究、转折点研究、比较历史研究,以及传导机制研究等,大多属于这一类。

第二种是理解性知识,即挖掘特定条件下的行为(行动)之特点、内涵和意义知识,这类认识活动常见于人文取向的分析作品。理解与解释的不同在于,解释的重点是证明和行为相关的原因,而理解的目的,则是认识人类社会各种行为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是一般的,也可以是独特的。比如,说明自杀行为和自杀者与群体的关系有关,涂尔干提供的是解释性知识——解释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因素,影响着自杀现象发生;而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概念,阐释了中国社会关系的特征,他提供的是理解性知识——理解中国的社会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结构性特点。

第三种是规范性知识,即挖掘有关 “价值评估”的知识,它们可以作为标准,用于鉴别什么是有益伦理,有益行为,有益关系,良序社会,或者怎样的制度干预是公平的,等等。这类知识的目标,在于发现对人类延续有益的生存原则,并力求将其转变成行为规范或制度原则。因为人类的认识活动,不仅关切解答客观现象,还关切优良社会的建设,这就需要建立价值标准,对利害进行评估,以寻求良好生活的价值选择。

为何规范性知识不是一项个人见解,而是社会知识?规范性知识由学者阐发,似具有主观性,但它反映的应不是个人而是公共事务的“主观性”,它们是经由“交互主观性”18作用,形成的社会价值事实。案例研究常使用一些具有描述和评估双重含义的概念,比如德性,还比如自由,它们都不是单指个人德性和个人自由,而是人们在社会共处及相互关联中所需的德性和自由。这些概念既是对客观现象的描述,具有事实客观性,又是对行为特征的评估,具有价值导向性。价值作为公共事务的重要标准,往往需要通过案例研究得到阐发,在这一点上,案例研究可以对政策研究做出贡献,因为我们不仅需要了解某项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还需要认识它对行为的激励后果,是否对社会整体有益19。规范性知识可以通过确立或修正人类对于理想状态的界定20,来补充解释和理解性知识的不足,帮助人类朝向理想和文明方向行进。

规范性知识无法与“客观研究”完全分开,是因为它事关甚至能够影响多数人的判断标准。比如,上述“朝向理想和文明方向行进”,实际上必须包含有价值标准:什么是理想方向,什么是向文明行进,它们需要通过规范性知识的生产和辩论加以阐明。众所周知的例子,是马克思的《资本论》研究,他提出一项规范性知识——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是更理想的分配制度。这里的更理想属于价值标准,马克思提出这一标准,显然不仅仅是他个人生活之更理想,而是他认为,对于广大的劳动者来说,社会主义是更理想的分配制度。还比如人类学家吉尔兹提出,在理解人类行动的动机方面,地方性知识比普遍性知识更具真实性21,因而也价值更高。

规范性知识可能修正人们的价值观,比如在市场经济发源并扩散的初期,有关商业行为的道德争议广泛发生,这是因为大量的商业行为是新现象,商业关系与传统关系存在不少道德原则上的差异,社会研究经历了激烈辩论,才确立了“商业盈利”的道德位置,使得受到法治约束的商业行为具有了正当性。22与此类似,指出人身依附关系具有阻碍发展的缺陷,这也是包含价值性的知识:对于经济活动的推动,人身依附不如独立对等关系更具建设性作用。这些有关社会的研究,不仅包含有规范性知识:商业行为具有正当性,依附性对经济发展具有损害性,等等,而且它们阐发的价值标准,并非有史以来就存在,而是经济社会进入复杂阶段后的产物。这意味着,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规范性知识会发生改变,所以需要不断研究和认识。

规范性知识对于研究者之重要,在于他们经常需要意义判断。比如,为何一些议题重要于其他议题?为何一些制度更为基本关键?一般的分析较少涉及这些问题,因为“意义”对于他们的解释工作而言,表现为要素关联的显著性程度事实,而非价值高低的比较。在很多研究领域,人们一般认为,从纯粹的经验现象中推不出价值证明,因为经验研究只关乎事实,它使用规范,却无法证明规范,规范和证明有各自“独立”的逻辑轨道,就像无法从“是”中推出重要与否。但案例研究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它的研究问题选择,一般就包含有“是否重要”的判断,为什么要分析这个而不是别的案例?为什么要收集案例资料去证明一个不重要的问题?为什么要去做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的问题?这些在一般的“中性”研究中不会过度重视的问题,却是案例研究者首先需要考虑的。

上述三类知识,都可以成为案例研究追求的目标。显然,这对研究者的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高了。除了经验观察,提供理解和解释性知识,案例研究还可能提供价值性知识,这突显了知识的意义不仅在于提供解释和理解,它的反思性特征也同样重要。知识来源于两种途径:其一,经验现象的证明、归纳、演绎和推论,其二,反思,通过考量一种潜在性——评估确定和已知的事实,将其与人类的经验、信仰和追求联系起来。这种反思能力,即在尚未关联的事项中建立预设的关联,以求发现潜在性对于社会的影响意义,属于人类所特有。人类的认识活动,可以通过反思性的预设关联, 来构造无法直接从经验现实中出现的信念,而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可以做到两者:发现事实,同时阐发价值原则和信念。

因此,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具有广阔的空间。它可以提供多样知识,不仅可以在要素因果关系上发现解释性知识,也可以对特定的现象或行为特征提供理解性知识,更可以通过反思活动寻找和更正价值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