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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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异则事异 事异则备变

韩非认为,事物都是变化的,没有永固的东西。即使是“稽万物之理”的“道”,亦“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解老》)。物也是这样,“夫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后衰者,不可谓常”(《解老》)。在老子那里,“道”虽无往不在,但具有形上的超越性。在韩非这里,“道”更有其形而下的具体表现。

“道无常操”的思想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历史的看法上,就是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的。韩非说:

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五蠹》)

时代是变化的,人们面临的物质生活环境各不相同,这就是所谓“世异则事异”。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使人们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同,这就是“事异则备变”。倘若“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汤、武、禹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五蠹》)。

韩非论历史的变化无常,是为他的变法理论作论证的。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五蠹》)

因此,严刑峻法势所必然。他认为,物质条件古今不同,故君主治国并无古律可循,亦无常法可遵。“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五蠹》)

韩非还认为,历史变化的方向因物质条件的不同表现出这种趋势:“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五蠹》)他所倡导的法治,自然是将“争于气力”的蛮强世界纳入法的规范范围内。

此外,韩非在方法论上一方面主张“参验”,另一方面又注重对立面的不可调和性。“参验”即主张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以参考验证来判断是非真伪的经验方法。“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臣》)其所谓“参”,乃“偶众端以参观”,即将不同的事象放在一起加以比较、鉴别,以免片面性。其所谓“验”,则是要看一种思想是否有实际的效用。“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六反》)并且,“参验”方法可作为君主御臣的方法,以防奸邪之人。“听言不参则权分乎奸,智力不用则君穷乎臣。”(《八经》)“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显学》)“参验”是贯彻法治的一种方式。韩非在中国哲学史上首次使用“矛盾”这一哲学范畴。他说:“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盾之说也。”(《难一》)韩非将矛盾思想运用于法治思想中,主张“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五蠹》),“言无二贵,法不两适”(《问辨》),从而排斥德治,力主法治。

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是在总结先辈法家人物的法治思想与政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以法为中心,以法、术、势三者相结合为基本内容的法治理论的。他的思想虽是法家思想发展的逻辑必然,但其中却包含着其前辈的思想中所未曾有的新内容。同时,韩非在总结法家思想与实践时,并没有独立于先秦时“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而是对道、儒、墨、名诸家思想均有所采撷,并最终服务于其法治主义的基本立场的。这样看,韩非思想不仅在“百家”中有其独立的历史地位,亦未尝不是对其他诸家的一种补充与纠偏。(王邦雄说:“在儒墨道三家之中,其政治思想,足以与法家相抗衡者惟有儒家……韩非以法为中心以制衡势术发用之治道,正足以弥补儒家德教治道之不足。”[《韩非子的哲学》,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79年版,第253页])

韩非虽被秦始皇所害,但其学说则为其所用。秦国应用他的理论统一了当时的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郭沫若说:“韩非虽然身死于秦,但他的学说实为秦所采用……秦始皇的作风,除掉迷信方士,妄图长生之外,没有一样不是按照韩非的法术行事的。”[《十批判书》,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37页]汝信说:“在秦王朝,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说上升到占绝对统治的官方理论的地位……不仅秦始皇本人是韩非的崇拜者,而且……李斯、赵高之流,也都是韩非学说的信奉者和实行者。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秦王朝的建立是韩非学说的胜利。”[《中国古代著名哲学家评传》第一卷,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551页])汉初,大一统的国家确立以来,韩非就不断遭到人们的批评。司马迁说:“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礉少恩。”(《史记·韩非列传》)韩非法家之学“严而少恩”,“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史记·太史公自序》)班固则谓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汉书·艺文志》)。或云其本末倒置:“重法而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淮南子·泰族》)汉代王充作文批评了韩非禁儒而专任暴力的思想。他说:“治国之道所养有二:一曰养德,二曰养力……事或可以德怀,或可以力摧。外以德自立,内以力自备。慕德者不战而服,犯德者畏兵而却……夫德不可独任以治国,力不可直任以御敌也。韩子之术不养德,偃王之操不任力,二者偏驳,各有不足。偃王有无力之祸,知韩子必有无德之患。”(《论衡·非韩》)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某些内容,如尊君卑臣、严刑峻法思想,不同程度、不同方式(阳儒阴法,外儒内法)地为历代统治者所利用。历史上一些立志改革的政治家也受到韩非思想的影响。

思考题:

1.韩非论法、术、势的关系。

2.试论韩非的历史观。

3.儒法两家的根本区别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