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83)水电财字第215号 1983年12月2日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
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50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设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数已达0.90及其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因数0.85至0.90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0.85以下者应增收电费。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
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三、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四、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五、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标准,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六、本办法正式颁发执行后,1976年颁发的《电热价格》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即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
附表一: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附表二: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附表三:以0.8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