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财税实战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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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转让方式(在建工程收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这种方式的会计处理、涉税事项、风险防范请参考第十一章第一节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