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财税实战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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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允许其无偿地、无年限限制地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国家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