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70-2014 装饰石材矿山露天开采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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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勘察要点

4.2.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搜集以往工作成果包括场地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矿山开发利用设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设计和当地的岩土工程及建筑经验等资料;

2 在充分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应通过踏勘,核实、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勘探工作;

4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废石场址或开拓运输路线方案时,应作比选分析。

因为装饰石材露天开采矿山在建设许可前已确定了矿山建设的地点和范围,所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建设场地的区域地质环境对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评价,工作主要通过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并结合现场踏勘来完成,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和勘探工作。

4.2.2 初步勘察应为确定装饰石材露天开采工程总平面图布置、边坡开挖方案、废石场修筑方案、开拓运输道路修筑方案、建(构)筑物基础方案等的初步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作出相应的评价和建议。初步勘察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场地岩土地层、结构、构造及分布和基本物理力学性质,初步判定边(斜)坡的稳定性;

2 初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判定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

3 初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分布、成因和岩土环境问题,以及对工程建设的危害程度和影响程度。

初步勘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分析评价,可着重从岩土层的工程地质特征、地下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等方面进行勘察工作,结合矿山建设初步设计的要求,作出初步的分析和评价,为矿山建设初步设计提供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依据及下一步详细勘察工作建议。

4.2.3 初步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比例尺可选用1∶2000~1∶10000,条件复杂时可适当放大,工作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2)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以边坡拟开挖线以上地段、拟建废石场场址为重点,查明自然边坡的形态和坡度,初步查明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斜)坡稳定有影响的地段;

3)开拓运输道路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的有关规定。

2 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线、地层界线和边坡走向线;

2)每一地貌单元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断裂带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3)边坡拟开挖线地段、拟建废石场址和开拓运输道路线路应布置勘探点,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4)当遇不良地质作用、特殊岩土及重要建(构)筑物的拟建地段,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3 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按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地基的复杂程度确定,宜为50m~150m;每一场地的勘探线不宜少于2条,控制性勘探孔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

4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层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地层2m~5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地层不应少于5m;

2)废石场址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面堆载特点和地层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地面荷载应力影响范围的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稳定地层不应少于5m;

3)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岩土发育地段的勘探孔深度应根据

实际情况来确定。

5 技术性勘探孔宜占勘探孔总数的1/3以上,且每一场地不应少于3个,各岩土地层均应取得具有代表性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主要岩土层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6个。

6 拟建场地或附近存在对矿山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崩塌、滑坡、岩溶、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专项勘察。

本条为初步勘察工作的基本规定。

勘探孔是钻孔、探井等的总称,具有探测、采集地面一定深度范围内岩土性质信息的功能。

勘探孔可分为一般性勘探孔、控制性勘探孔。一般性勘探孔具有探测、采集工程特定范围内岩土性质信息的功能,可选择鉴别性勘探孔或技术性勘探孔;控制性勘探孔具有探测、采集场地岩土特征信息的功能,应采用技术性勘探孔。鉴别性勘探孔是自上而下连续采集岩土样本进行地面人工鉴别的钻孔或探井;技术性勘探孔是自上而下具有比较连续鉴别、测试岩土性质,采集岩土样本进行试验分析的钻孔或探井。

应力影响范围通常指破坏应力或压缩应力的影响范围,应根据荷载和地层的不同,综合确定该范围。

4.2.4 详细勘察工作应按单项工程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评价开挖边坡及废石场的稳定性,并应对最优坡形和开挖坡度、边坡支护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详细勘察的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开挖边坡坡顶或坡底坐标,废石场位置、范围和堆载,开拓运输道路坐标、路面高程等资料;

2 查明工程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岩土层的均匀性、强度与变形特征以及在工程活动中的稳定性,提供岩土工程特性指标;

3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变化幅度,分析和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分布、成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评价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程度,提出整治建议方案;

5 查明埋藏的人工洞穴、孤石、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评价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程度,提出整治建议方案;

6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对需进行稳定性计算的边坡和废石场,提供不同工况的稳定性计算参数,并作安全评价;

9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构)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构)筑物的变形特征。

本条规定了详细勘察工作的具体任务。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已确定,面临单体边坡开挖坡形坡度、单体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的任务。因此勘察工作的内容也应与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相匹配。

1 为了使勘察工作的布置和岩土工程的评价具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实际问题,搜集有关工程结构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2 岩土的组成、分布及岩土工程特性指标是分析评价各工程拟建物安全、稳定的基础条件,工程经验表明,绝大多数工程发生失稳、变形破坏,均与未查明该问题、未正确评价有关,因此作本款规定;

3 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是边坡、地基基础设计十分重要的依据,因此作本款规定;

4 虽然在初步勘察阶段已规定对矿山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危岩、崩塌、滑坡、岩溶、泥石流)应进行专项勘察,但在详细勘察阶段拟建物位置已确定的情况下,为保证安全,仍要求结合专项勘察成果,明确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评价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程度,提出整治建议方案;

5 埋藏的人工洞穴、孤石、溶洞等,对工程的安全影响很大,应予重视;

6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判;

7 应按工程建设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判确定;

8 本款的不同工况指:自重、自重+地下水、自重+暴雨+地下水、自重+地震+地下水四种工况。

4.2.5 详细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比例尺可选用1∶500~1∶2000,条件复杂时可适当放大,工作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2)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以初步判定不稳定的边坡地段为重点,查明自然边坡的形态和坡度,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段;

3)开拓运输道路沿线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的规定分不同路基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并应在一定间距上布设控制横断面。

2 勘探线和勘探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勘察应根据地基土的复杂程度布设勘探线,应沿坡顶终了边坡线及上方一定间距布置横向勘探线,并应按一定间距垂直于横向勘探线布置纵向勘探线,纵向勘探线与横向勘探线的交汇处应设勘探点;边坡勘探线的布置间距可按表4.2.5-1确定;控制性勘探孔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3~1/2;

表4.2.5-1 边坡勘探线的布置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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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石场勘探线及勘探孔的布置可按表4.2.5-2确定;控制性勘探孔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3~1/2;

表4.2.5-2 废石场勘探线及勘探孔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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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拓运输道路勘察应按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控制横断面及沿线路中线布设勘探线及勘探孔,每个控制横断面上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其中至少1个应为钻孔。

3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地层不少于5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坡脚最低点或支护结构基底以下不少于3m;

2)废石场址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地层不少于5m,堆场地形坡度大于或等于25°且为单面坡、地面荷载大于或等于160kN/m2的场地,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稳定地层不少于10m;

3)开拓运输道路控制横断面上勘探点的深度应穿过软弱地层,钻孔深度应进入稳定地层不少于5m。

4 各岩土地层均应取得具有代表性的原状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取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在主要受力层内宜为1m~2m,特殊地段可根据设计需要适当加密。主要土层的原状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件),主要岩层岩样不应少于9组(件)。

4.2.6 地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区,应确定场地类别,并应进行对建筑抗震地段的划分。当建筑物位于地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4.2.7 对初步判定不稳定的边坡,当坡体上覆岩土为碎石土或残积土及风化岩土时,宜根据设计需要,布置现场水平挤出剪切试验和现场大容重试验,按试验结果提供岩土抗剪强度和重度。当坡体已有剪切破裂面或其他软弱结构面时,宜按工程实际工况选择现场剪切试验方法,按试验结果提供破裂面(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根据部分地区的工程实际经验,装饰石材矿山边坡失稳大多发生在碎石土或残积土及风化岩土层或岩体剪切破裂面(软弱结构面)中,因现场采样和室内土工试验的条件限制,室内土工试验所取得的抗剪强度和重度指标与实际有重大偏差,设计时一般不采用勘察提供的指标值,而采用粗糙的工程类比法或凭经验设计,给工程留下安全隐患。为客观体现岩土或破裂面(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和重度指标值,评价边坡稳定性,保证工程安全,故作此规定。

4.2.8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1 当开采时出现特殊地质条件或施工时发现地质情况异常,需进一步核定设计参数时;

2 当设计或施工要求进一步补充勘察时。

4.2.9 施工勘察的勘探手段及工作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勘察精度应达到详细勘察阶段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