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5-20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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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井下热害防治

7.4.1 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设计时,应根据评审备案的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资料或按邻近矿井的实测数值类比选取的资料,进行矿井气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应采取降温措施。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对于矿井通风网络结算、瓦斯涌出量预测均没有明确采用经鉴定的预测方法,因此,本修订建议去掉“采用经鉴定的气温预测方法”。

7.4.2 对气温超限矿井,应采取综合降温措施。

根据国内外矿井热害防治的经验,采用综合降温措施治理矿井热害既经济,又有效。有热害的矿井在矿井设计时,应当结合降温需要选择有利于矿井热害治理的矿井开拓方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和通风系统。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内外生产实践经验,条文规定了优先采用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当此法不经济或不可能实现时才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7.4.3 采用非机械制冷降温时,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 利用冷源;

2 增加供风量或提高作业人员集中处的局部风速;

3 下行通风或同流通风等有利于降温的通风方式;

4 回避井下热源、隔绝或减少热源向进风流散热;

5 疏放或封堵热水;

6 采空区热源的封堵、抽排;

7 个体防护。

本条列述了非机械制冷降温的主要措施,设计应用时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措施的综合。

利用冷源,包括利用天然冷源(如冷水、雪、冰等)和利用已有冷源(如工业附产品液氮等)。

增加供风量的方式有:提高通风设备的能力、降低通风阻力等措施。

提高局部风速可采用压力或水力引射器、涡流器、小型通风机等措施。

有利于降温的通风形式有:下行通风、同流通风、分区通风、W形或Y形通风、均压通风、机电设备硐室独立通风等措施。以上通风形式应有条件采用,并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回避井下热源、隔绝或减少热源向进风流散热的主要措施有:将主要进风巷道布置在导热系数、氧化散热系数均小的岩层中,并避开局部地热异常和热水涌出的高温带;机电设备散发的热量用专用地沟排放、采用水冷电机;将压风管等产生热量的管线隔热或沿回风巷道布置;条件允许时,将机电设备布置在回风巷道中;采用隔热型支护材料等。

有热水的矿井采取超前疏放或封堵热水是治理矿井热害的有效措施之一,如平顶山八矿经疏放热水后,矿井气温明显下降。

在热害严重的区段,短时作业人员可采用冷却服等个体防护措施。

7.4.4 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时,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开拓开采系统、巷道布置、矿井通风系统、制冷降温范围、采深、冷负荷、矿井涌水量及水质和水温、回风风量和温度、采掘机械化程度、热源及条件类似矿井的经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下列降温方式:

1 压缩空气制冷系统;

2 井下移动式空调等局部降温系统;

3 地面集中空调降温系统;

4 井下集中或分区集中空调降温系统;

5 地面与井下联合空调降温系统;

6 制冰降温系统。

本条规定了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方式应考虑的主要内容。设计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计算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最小冷负荷和矿井降温系统的年运行时间等,再结合其他有关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矿井降温方式。

本次修订增加了采用制冰降温系统的降温方式。

7.4.5 井下空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空气处理设备、设施应根据空调系统和需处理的空气量、冷负荷等,综合采用直接蒸发式、水冷表面式、喷淋式冷却器或喷淋硐室;

2 井下空气处理方式可采用集中处理或在各降温地点分别处理;

3 当需处理的空气量较大、冷负荷较大或狭长空间自然空气温度差大于10℃,用单一空气处理设备或设施难以达到效果或不经济时,宜采用综合的空气处理方式;

4 空气处理设备的处理风量应根据冷负荷与送风温差确定,但不应大于供给所在巷道处的风量。对掘进工作面,其处理风量不得超过该工作面全负压供给该处风量的70%。

本条明确了井下空气处理设备或设施选择的依据和条件。一般空气冷却设备处理的风量和冷负荷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喷淋硐室能够处理的风量和冷负荷较大,但其能量损失较大、效率较低、工程量较大。需要处理的风量是根据冷负荷和送风温度差确定的,送风温度不能太低,否则会造成环境温度与送风温度相差太大,对人体健康不利,这时可以考虑采用综合的空气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矿井的实际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后确定。

7.4.6 制冷机冷凝热排除方式应根据降温方式、冷凝热量、水源的水质和水量及水温、矿井回风风量和温度、采深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排除冷凝热时,可采用冷却塔或天然水体;

2 当采用井下集中空调系统降温方式,且井下水水质、水量、水温合适或经处理合适时,应采用井下水排除冷凝热;井下水不适用时,应对矿井回风排除冷凝热、将冷凝器循环冷却水排至地面进行降温处理等排放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井下利用回风排除冷凝热时,回风风流湿球温度不宜高于29℃。

地面集中空调降温系统利用温度较低的天然水体和井下空调系统利用条件合适的矿井涌水来排除制冷设备的冷凝热可以有效地节能。根据热害防治经验,当矿井回风风流的湿球温度超过29℃时,利用回风风流排除冷凝热一般都比较困难。

7.4.7 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防火不爆炸无毒冷凝温度高冷凝压力低环保等要求

制冷剂的选择原则是从确保运行安全、环保和提高运行经济性等要求提出来的。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井下使用制冷剂如不强制要求,会引发安全事故,并对井下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必须严格执行。

7.4.8 制冷机冷负荷备用系数可取1.10~1.20,制冷设备数量不宜少于2台。当冷负荷较大时,宜选用大型制冷机。

制冷设备的负荷备用系数主要考虑由于井下需降温地点为不固定、不确定和预测误差、输冷系统保温达不到设计效果等因素,可能会引起设备能力的不足。当空调降温系统终端较多,制冷站制冷机数量少时,系数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制冷站的冷负荷包括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冷负荷、输冷管路的冷损、输冷泵对载冷剂的加热量、载冷剂高低压耦合装置的冷损(采用该设备)、作业用水的(采用该方案时)其他冷量损失。

制冷设备选型时,应考虑冷量的调节及设备的检修,制冷机的设计工况的制冷量应大于或等于制冷站的冷负荷。根据计算的冷负荷尽量选大型制冷机,其效率和能效比均较高,设备容量大,需要的台数少,管理比较简单,占地面积和投资少。同一制冷站的制冷机,其型号宜相同。

7.4.9 当制冷站设在地面时,制冷机房设计与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制冷机房位置与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m,且应处于夏季主导风向下方。

制冷机房位置在距进风井口50m以外,方位处于夏季主导风向下方,以防止制冷机房泄漏的制冷剂气体随风流进入井筒。

7.4.10 当制冷站设在井下时,制冷硐室的位置和布置应有利于供冷和排除冷凝热,并应满足设备的搬运、安装、维修、操作和安全等要求。

制冷硐室的位置要有利于供冷和排除制冷设备的冷凝热,使其系统的动力消耗最低。制冷设备硐室宜采用独立通风,以使设备检修和事故时,制冷剂气体能直接排至回风巷道中,另外还可减少进入进风风流的机电设备散热量。

7.4.11 井深大于600m时,采用地面集中空调系统的冷量传输应有耦合装置。耦合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安全、节能、高效、维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选用壳管式高低压换热器、水能回收装置、多腔热压转换器等设备。

井深大于600m时,静水压力较高,必须通过耦合释压,否则全部空调终端设备和管路均处于高压工作状态,既不安全,又不经济;另外,由于自身压缩而升温,使能损增大。因此,必须采用耦合装置,使系统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维护管理方便。

7.4.12 冷量传输管道的供水管应隔热。回水管是否隔热应根据回水管所在的环境温度确定。冷量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隔热材料与结构应能防火、防潮、隔气、无毒,并应避免“冷桥”产生,温升不应高于0.6℃/1000m;

2 管道可采用壁挂、架空或地沟形式敷设,输冷管不宜布置在回风巷中;

3 低温冷媒宜根据原材料的来源、腐蚀性、水溶性、冷媒温度和价格等因素,采用氯化钙溶液、乙二醇水溶液或丙三醇等水溶液,溶液的浓度应根据冷媒温度确定。

要提高能量输送系统的输送效率,既要注意隔热材料的合理选择,也不能忽视隔热结构的合理设计。隔热材料的选取必须考虑无毒、防火、防潮、隔气等要求。

可供选择的低温冷媒,目前只有下列四种:食盐水溶液、氯化钙溶液、乙二醇水溶液和丙三醇水溶液。食盐价格虽最为低廉,但腐蚀性较强,不宜采用。氯化钙的价格低于乙二醇和丙三醇,但尚有一定的腐蚀性,可用于输冷管道敷设在地面、平硐或斜井等易于检修的场合。乙二醇和丙三醇对金属无腐蚀作用。当输冷管道需通过立井井筒或其他不便检修的地方时,必须选用对管道无腐蚀作用的冷媒。

7.4.13 矿井制冷系统中的供冷系统和冷却水系统的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水力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