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5-20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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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7.5.1 矿井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应做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并应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供冷系统和冷却水系统一般均为水或水溶液,系统管网进行水力计算后,才能维持系统的水力平衡。管网的流速、管径、循环泵的选取等均可参照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计算后确定。

本条根据现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修订。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7.5.2 紧急避险设施应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时,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2 永久避难硐室应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避灾路线上,服务年限不宜低于5a;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并应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且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同时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永久避难硐室应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时,2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3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按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

4 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不应小于200mm。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保护装置,并应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

5 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并应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不宜大于5a;临时避难硐室应避免受采动损害;

6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信、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应低于96h;

7 紧急避险设施总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应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按规定留有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应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应低于1.1;

8 紧急避险设施配套设备及可移动式救生舱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本条规定了紧急避险设施的内容及设置要求,说明如下:

(1)分别对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的设置(设计)提出了要求,并作出了相关规定;

(2)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并且2个出入口的间距大于20m;

(3)对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提出了两种不同要求:一是采区布置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2009年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102条的要求,且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小于45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二是采区没有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7.5.3 矿井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自救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有效防护时间不应低于45min。

本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系统的个体防护内容及要求。

矿井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min。

7.5.4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

本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系统的避灾路线设置及要求。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7.5.5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应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并应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本条规定了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并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