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井下灾害防治
7.3.1 矿井防治水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计算和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2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带压开采时,应计算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当隔水层不足以承受实际水头压力时,开采前,应采取疏水降压、帷幕注浆或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等措施;
3 排水系统应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
4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本条为针对矿井防治水的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矿井水防治是矿井井下灾害防治的重点,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发突水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会带来极大影响,因此本条必须严格执行。
7.3.2 矿井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
2 在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应采用声、光、触、磁等自动控制喷雾防尘;
3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选择局部通风除尘系统、风流净化、机械捕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4 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喷雾洒水、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5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并应设置水棚或岩粉棚。
本条为专门针对矿井防尘的强制性条文,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执行,将会引起煤尘爆炸、操作人员职业病等事故,将会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强制执行。
第1款: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 1055修改。
第2款:本款中所列的防尘措施可归纳为抑尘措施、降尘措施、除尘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采取适用的综合防尘措施。
第5款: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除采取防尘措施外,还必须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计完善的隔爆设施,以便将已发生的煤尘爆炸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7.3.3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有相应的防灭火设计,并应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2 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
3 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束管监测系统。
本条第1款、第2款为专门针对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强制性条款,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不强制执行将可能选择不执行,从而会引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燃烧事故并引发瓦斯爆炸及煤尘爆炸等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燃烧将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直接影响井下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强制执行。
第1款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
第2款是根据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标准》AQ 1055—2008第3.6.1.2条:“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7.3.4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并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2 开采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 开采煤层群并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时,应首先采用开采保护层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2)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应采取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的措施;
3)开采保护层的矿井,被保护层的采掘作业必须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4)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
4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矿井,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本条为专门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强制性条文。原条文主要强调了保护层开采。本次修订根据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着重强调与设计有关的部分,比如:编制专项设计、巷道布置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选择及预抽措施等。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有可能由此引起瓦斯爆炸、瓦斯突出等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
7.3.5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专项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
2 开采煤层群时,应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3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支架工作阻力应满足切顶支护强度的要求,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4 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采用宽巷掘进;区段之间应采用无煤柱或窄煤柱;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避开相互影响;
5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避免采掘相互影响。
本条是专门针对防治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强制性条文。
本条是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要求,属强制性条文。本条涉及矿井安全生产问题,如不强制执行,有可能由此引起冲击地压安全事故,将会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