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5-20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6.3 辅助运输

6.3.1 井下辅助运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 50533的有关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 50533,本次修订时增设了本条,以强调井下辅助运输的设计规定。

6.3.2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应根据井下开拓布置、煤的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

2 应与井下煤炭运输相协调,条件适宜的矿井宜采用单一的运输方式,需要时也可以最少转载环节组成多种方式的混合运输系统;

3 当大巷、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至采掘工作面宜实行直达运输;

4 当矿井用平硐开拓或副斜井倾角不大于6°,采区上、下山沿煤层布置,且倾角适宜时,宜从地面至井底车场、大巷、采区上、下山至采掘工作面实行直达运输;

5 开采近水平煤层的大型及特大型矿井,煤的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且条件适宜时,辅助运输应选用无轨运输系统。

井下辅助运输的特点是货物品种多、线路复杂、集散点多,因此占用人员多、效率低。近十多年来,随着井下巷道布置的不断改革、主煤流系统和运输设备机械化、集中化及自动化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井下辅助运输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也加快了新型辅助运输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因采掘机械化和煤炭运输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矿井进一步向集中化和大型化发展,井下货运品种增多、单体设备重量加大、运输线路加长,辅助运输越来越成为建设稳产高效矿井关键环节。为此,在矿井开拓开采设计时,在主煤流系统考虑的同时,必须考虑辅助运输系统的相配套,合理选择辅助运输设备,构成运输环节少、转载次数少、效率高及安全性强的辅助运输系统。本条规定,应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的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的运量及运距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井下辅助运输系统。

所谓“直达运输”,是指在某一运输网络范围内(如由大巷经上、下山至采煤工作面顺槽),在运输过程中,不需改变承载车辆或容器及牵引设备的运输,称为直达运输,其系统称直达运输系统。所谓“转载”,是指在运输过程中,虽不改变承载车辆或容器,但改变牵引设备(如矿车由机车牵引改为绞车牵引),称为转载。直达运输系统无转载环节,系统简单、安全度较高、占用人员少、效率高,因此,条件适宜时宜选择直达运输系统。

6.3.3 煤巷及煤岩巷道掘进煤和矸石,有条件时,可汇入煤流系统;岩巷掘进矸石,有条件时,可在井下处理,不宜上井。

煤巷及半煤岩巷掘进的煤和矸石,汇入井下煤流系统,可简化辅助运输系统。采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下列条件:

(1)采用部分断面掘进机掘进,后配套设备采用输送机,能将掘进煤及矸石送至集中巷或上、下山带式输送机上。

(2)地面设有选煤厂或选矸车间。

以煤巷布置为主的矿井,当少量岩巷掘进矸石可作采煤工作面充填材料、护巷材料或有废弃巷道可充填等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可在井下处理,尽量不上井。

6.3.4 辅助运输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角小于6°的近水平煤层开采的运输巷,宜采用矿用防爆型低污染无轨胶轮车运输;

2 运行坡度小于5‰的轨道机车运输,可按井下实际条件,采用架线电机车、矿用蓄电池电机车或防爆柴油机车;

3 倾角小于25°的采区上、下山及暗斜井提升运输,可选用缠绕式提升机;

4 倾角小于12°的辅助运输巷可选用无极绳连续牵引车;

5 根据井下巷道布置系统,条件适宜时,可选用卡轨车、齿轨机车或齿轨卡轨机车组成直达运输系统。绳牵引式卡轨车运行坡度不宜大于25°,卡轨机车和齿轨机车运行坡度不宜大于8°;

6 运行坡度小于10%,且运距不长、运输量不大的起伏不平的运输巷道,需要时可选用胶套轮机车;

7 底板底鼓变形的巷道中,可根据需要选用绳牵引或机车牵引单轨吊车;

8 当井下掘进矸石量较大时,经方案比较合理,应选用带式输送机运输。

近十几年来,我国煤矿井下推广应用的新型辅助运输设备有:无轨胶轮车、齿轨机车、卡轨机车、胶套轮机车、单轨吊车及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等。设计选用时,应了解并充分体现其设备性能和适用条件。

(1)无轨胶轮车:以防爆低污染柴油机或蓄电池为动力,无轨胶轮车运行灵活,功能性强,当平硐开拓或倾角小于6°副斜井和近水平开拓的辅助运输巷,无轨胶轮车可充分体现其运行的特点,实现由车场大巷或斜井地面至工作面的直达运输。当采用副立井提升时,受提升罐笼尺寸的限制,较大型的无轨胶轮车和综采工作面装备,若不能直接进入罐笼提升,可进行拆卸组装,此时需在井下设置组装硐室。但无轨胶轮车要求行驶的巷道断面较大,尤其对巷道底板条件要求较高,需要根据不同底板岩性,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其行驶对路面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 50533对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和设备,如运输车辆、运行巷道、硐室及道路的设置、运行中的排气配风量要求及运行信号与通信等部分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因而本规范不再作规定。

(2)齿轨机车:以防爆低污染柴油机为动力,采用机械或液压传动,按其轨道系统结构和轮系的不同,又可分为齿轨机车、齿轨卡轨机车和胶套轮齿轨卡轨机车。轨道系统设齿轨的齿轨机车,适应巷道坡度不大于8°;改造轮系、轨道系统增设卡轨或护轨的齿轨卡轨机车,适应巷道坡度可达8°~12°;驱动轮上挂胶套的胶套轮齿轨卡轨机车,兼有齿轨机车、卡轨机车和胶套轮机车的特点。齿轨机车载重量大、机动灵活,但运行速度不宜大于2.5m/s,适应开采近水平或缓倾斜煤层的矿井辅助运输。但该系列机车的重量较大、机构复杂、造价较高、轨道系统安装要求严格,尤其对巷道底板岩性有较高要求,有底鼓、遇水泥化和膨胀或泥水多的巷道不宜选用。

(3)卡轨机车:根据动力和牵引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防爆柴油机卡轨车和绳牵引卡轨车。防爆柴油机卡轨车适应巷道坡度不大于8°,具有承载量大、机动灵活,可进入多条分支巷道运送物料。绳牵引卡轨车具有适应巷道坡度大(可达25°)、承载量大的优点,但只能在一个巷道系统内运行,不能进入多分支轨道。

(4)胶套轮机车:按动力源不同可分为柴油机胶套轮机车、蓄电池胶套轮机车。与普通机车相比,胶套轮机车具有牵引力大、制动性能好、可在小角度的巷道内运行(一般为3°~5°)的特点。但胶套轮机车的胶套易磨损,维护费用高,对轨道环境要求条件高,当巷道有淋水、轨面潮湿时,运行坡度减小。胶套轮机车能力较小,效率较低。

(5)单轨吊车:按动力不同可分为防爆柴油机单轨单车、防爆蓄电池单轨吊车、绳牵引单轨吊车、风动单轨吊车等类型。单轨吊车在巷道顶部架设的单轨轨道运行,基本不受巷道底板因素影响。柴油机或蓄电池单轨吊车机动灵活,可进入多条分支岔道,适用于巷道坡度小于12°的底板条件差的近水平和缓倾斜煤层开采的矿井辅助运输;绳牵引单轨吊车的爬坡角度可达18°~25°,但不能进入分支岔道。单轨吊车虽然基本不受巷道底板因素影响,但为了保证巷道和支架能承受足够的吊挂力,对顶板岩石强度和巷道支护均有较高要求,另外与齿轨车、卡轨车和无轨胶轮车相比,其运行速度较慢,承载重量较小。

(6)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是以钢丝绳牵引的轨道运输设备,主要用于工作面顺槽、采区上下山、回风巷及集中轨道巷的轨道运输。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系统配置方便灵活、适应性强,适应于长距离(最大距离可达2500m)、坡度不大于12°且起伏不平的巷道运输。

考虑到矿车及平板车运行时的稳定性、安全性及矿车有效容积率,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 50415—2007第2.0.3条规定,缠绕式提升机牵引的串车及卡轨车运行坡度不宜大于25°。因而在本条第3款、第5款中对于缠绕式提升机牵引的倾斜巷道坡度作此规定。

6.3.5 辅助运输车辆配置应根据运输方式、运送物料及设备种类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矿用防爆型无轨胶轮车时,应根据运输功能要求,配备液压支架搬运车、铲运车、多功能车、材料车及人员输送等各类专用车辆;

2 采用轨道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送矸石、材料应选用1t、1.5t或3t固定车箱式矿车及材料车;

2)运送大件重型设备应配备专用平板车;

3)拱形支架用量较大时,可配备专用车辆;

4)运送特种材料时,应根据具体要求选用相应车辆;

5)运送人员应配备人员专用车辆。

3 采用单轨吊车时,应配备运输各种材料、设备的专用容器、集装箱及人车。

井下辅助运输方式与设备不同,其所配置运输车辆依据其运输特点也有所差别。轨道运输,无论绞车牵引或机车牵引,机车是架线电机车或蓄电池机车,还是柴油机机车,均为窄轨车轮运行。单轨吊车为单轨吊车卡轨运行。无轨胶轮车为胶轮地面运行。随之,车辆配置相应的底盘车轮,同时,为适应其输送物料或运送人员的功能要求,车辆还应具备相应的结构特征。

6.3.6 辅助运输人员运送应根据井下开拓布置与辅助运输系统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2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3 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 无轨胶轮车输送人员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5km/h

5 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采用固定抱索器时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采用可摘挂抱索器时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应满足表6.3.6的规定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设置调速装置并应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

表6.3.6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

人员运送是井下辅助运输的关键环节,本条规定直接涉及井下被运人员的生命安全,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范作了具体规定,本条作了转摘,并作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