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5-20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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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运输设备与车辆配备

6.4.1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带式输送机的设置应结合井下开拓布置、输送机能力、运距、倾角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大巷宜设置为单台带式输送机,当运距较长时,可设两台带式输送机搭接运行或增设中间驱动装置;

2 当运输大巷分期建设,后期延伸时,应根据运距、运输能力及前后期分期建设的具体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和上、下山运输巷宜设置一台带式输送机。

带式输送机适合大输送量、长距离运输,但应考虑其投资、运行费用等综合因素,并不是越大越长越好。带宽的选择与巷道宽度、胶带价格及机架耗钢量直接有关;距离越长、运行速度越高,驱动电机的功率越大,要求越高,而运行速度高,可改善胶带的强度要求。由此,合理确定输送能力,在确保输送能力的前提下,设计应综合考虑带式输送机的带宽、运距、运行速度、倾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设备的设置应根据运距、运输能力及前后期分期建设的具体要求等因素,按下列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按后期要求一次建成的一台带式输送机,按前期运行,并预留后期增加的驱动装置;

(2)按前期运行建成,后期延伸安装;

(3)按前期运行建成,后期建设时增设一台,搭接运行。

一般带式输送机运行寿命,胶带约为8a~10a,机架约为25a~30a。

6.4.2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矸时,带式输送机的设置应结合输送地点、输送能力、运距、倾角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6.4.3 采用矿车运煤时,矿车配备数量应根据运输系统、运距、运量和列车组成数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固定式矿车运煤时,其所需矿车数量应按使用地点,以排列法计算;矿车备用数量宜为使用数量的10%~15%;

2 采用底卸式、侧卸式矿车运煤时,应根据列车运行图表,计算需用矿车数量,其备用量宜为使用数量的10%~15%。

井下采用矿车运煤时,固定式矿车的数量应根据运煤和运矸的实际需要,采用排列法计算选取。底(侧)卸式矿车,应根据列车运行图表,计算需用矿车数量。

矿车车辆的备用数量随着煤矿现代化和标准化建设,井下生产环境大为改善、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使矿车使用周期显著增加,更换率显著减小。为确保井下煤炭运输的正常生产,备用数量宜为实际计算量的10%~15%,辅助运输包括运矸车辆的备用数量宜为5%~10%。需要说明的是,备用数量的范围主要是考虑井下运输系统的复杂程度、道路环境、运煤运矸的外在水分、新建和改扩建矿井、新区和老区等因素不同,设计时可根据这些因素综合选取。

6.4.4 辅助运输车辆配备数量应根据采掘机械化水平,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设置、运距等因素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助运输采用固定式矿车数量应采用排列法计算,其备用数量宜为使用数量的5%~10%;

2 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运输时,应根据输送物料的种类、数量、运距等因素计算确定,并应配备各类特征规格相应型号的无轨胶轮车车辆,其备用数量宜为使用数量的15%;

3 采用单轨吊车、卡轨车等辅助运输设备时,其辅助运输车辆应根据矿井运输系统、运距、运量等具体条件计算确定;

4 采用轨道运输与无轨运输相结合时,应分别根据其相应承担的输送任务计算确定。

本条说明如下:

1 主要针对井下运煤系统采用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为矿车运输时,其矿车的备用数量。

2 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无轨胶轮车车辆按实际需要计算确定。由于无轨胶轮车规格品种较多、设备价格较高,应完善车辆的保养与维护,保证车辆的日常完好率。辅助运输量较大、运行车辆数量较多的常用规格型号的无轨胶轮车,其备用数量宜为使用数量的15%。

6.4.5 采用轨道运输时,平板车、材料车配备数量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采矿井,配备采煤工作面搬迁时,运送设备的平板车宜为60辆,配备运送其他设备的平板车宜为20辆;普采矿井,配备平板车宜为30辆;

2 矿井各类材料车应根据运距和运量计算确定;

3 平板车、材料车的备用量宜为矿井使用量的5%~10%。

平板车、材料车为井下辅助运输常用的车辆。平板车配备数量可按综采矿井、普采矿井及采掘工作面特性考虑总需要量。采掘工作面为综合机械化装备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重型平板车。为此,也可分别考虑普通平板车与重型平板车的需用数量。材料车应根据运距和运量计算确定。平板车、材料车的备用量,宜为矿井使用量的5%~10%。

6.4.6 大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车数量应按最大班下井人员在40min~60min内运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