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物业服务必知1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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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前期物业服务到期后,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怎么办?

随着业主的逐渐入住,小区也会日臻完善,根据《民法典》第277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此条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也不在少数。

“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但在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通常缺乏统一领导者来组织全体业主对“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的事项进行共同决定,这有可能导致一种情况,就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既没有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续签,也未能共同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取而代之。

《民法典》第95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也就是说,若前期物业服务到期后,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因小区没有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也并未决定自行管理的,此时,原物业公司应当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947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此时,物业服务期限是不定期,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