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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公司可以拒绝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吗?
一般而言,在物业合同期满之前,业主应当依法共同决定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续签或共同决定是否另聘新物业公司。根据《民法典》第947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因此,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是否要续签物业服务合同,还需要考虑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典》第947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有权拒绝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但是需要符合法定的通知期限,一般而言,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且需要书面通知。另外,若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履行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