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物业服务必知1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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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业主解聘造成物业公司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可以依法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取代旧的物业公司,在实践中,物业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业主不满意目前物业公司的服务想要换掉物业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当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往往会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解聘。

物业公司被解聘后应尽快退场,退场前与新的物业公司办妥交接手续。但若业主要求原物业公司立即退场的,则会给物业公司带来不便之处,甚至给物业公司造成损失。根据《民法典》第946条的规定,业主解聘造成物业公司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业主在解聘物业公司时,要求物业公司立即撤出小区的,导致物业公司需要额外支出费用在短时间内撤离,此时,业主则可能需要承担物业公司撤离的搬迁费用。

因此,业主解聘物业公司,应当给物业公司预留合理的搬迁、交接时间。根据《民法典》第946条第1款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面,业主需注意在作出解聘决定后,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另一方面,业主还需要注意,若原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则需要按约定处理。例如,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物业公司”,此时,业主作出解聘决定的,则应当按照约定提前3个月通知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