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建筑防火分隔构件
1.防火墙设置要求
《建规》第2.1.12条:防火墙为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3.00h的不燃性墙体。
《建规》第6.1.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建规》第6.1.2条: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建规》第6.1.3条: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建规》第6.1.4条: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建规》第6.1.5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建规》第6.1.6条:除《建规》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2.防火卷帘设置要求
《建规》第6.5.3条,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
(3)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规》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防火卷帘》(GB 14102—2005)第6.4.2.2条:防火防烟卷帘帘面两侧压差为20Pa时,在标准状态下,漏烟量不应大于0.2m3/(m2·min)。
《防火卷帘》(GB 14102—2005)第6.4.4条: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声不应大于85dB。
3.防火门、窗设置要求
(1)防火门按其耐火性能分类,见表2.5-7。
表2.5-7 防火门按耐火性能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