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建筑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面积大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火灾危险性、消防扑救能力等因素确定。
1.厂房的防火分区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表2.5-1 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面积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2)《建规》第3.3.3条: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仓库的防火分区
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表2.5-2 仓库的层数和防火分区面积
(续)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4.00h)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
3.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
物流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表2.5-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民用建筑的层数和防火分区
(1)民用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表2.5-3。
(2)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面积。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4中规定。
表2.5-3 民用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按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2.5-4 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商业步行街的防火分区。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建规》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建规》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连通至步行街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任何开口的防火隔墙;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连通至室外的疏散走道两侧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任何开口的防火隔墙;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顶棚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建规》第11.0.3条: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2.5-5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6的规定。
表2.5-5 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表2.5-6 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6.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区
《建规》第12.1.9条: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建规》第12.1.10条: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