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建筑防火分隔
1.中庭防火分隔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建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2.下沉式广场防火分隔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2)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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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第6.4.12条,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169m2。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建规》第6.4.13条,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6.0m2。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间距≥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建规》第6.4.14条,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建规》第6.2.5条: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